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持续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的总体目标,规范化、制度化的开展生活老师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老师的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老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在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公寓楼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本着人性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原则,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热情服务,尽心尽力为学生提供帮助。
第四条 做好学生公寓出入检查工作,杜绝无关人员出入公寓。预防外盗和外来破坏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熟悉本楼学生分布、流动情况,及时更新学生住宿信息表,准确记录学生的姓名、所在班级、宿舍号以及床号等基本信息,维护好本楼宿舍管理系统内学生的基本数据。
第六条 管理本公寓楼备用钥匙,做好钥匙借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注重本公寓楼学生干部培养,做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寓楼网格化管理体系的作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工作会议并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第八条 注重收集本楼学生建议及意见,适时调整工作方法。
第九条 办理好本楼新生入住、毕业生离校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认真执行公寓楼作息制度。做好公寓楼门及走廊灯的开关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开展本公寓楼卫生检查、违纪检查、夜间考勤以及安全排查等工作,按时向公寓服务中心上报检查结果,切实做好本公寓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本公寓楼文化建设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公寓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 做好期末学生离校后宿舍断水、断电等各项安全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 熟练掌握学生公寓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应急疏散逃生方法。
第十五条 妥善处理学生公寓突发事件,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相关思政辅导员联系并向公寓服务中心上报。
第十六条 做好本楼水、电、房屋设施维修报送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公寓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细则
第十八条 生活老师量化加分项
(一)获校级先进标兵当月考核加3分。
(二)获校级先进个人当月考核加2分。
(三)生活老师个人对学校各项重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受到学校领导着重表扬的,一次加个人量化10分。
(四)当月全勤未出现工作失误,每月加5分。
(五)针对部门例会上的问题,能提出全面的、合理的意见并被采纳的,一次加5分。
(六)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并形成相关材料,一次加3分;公寓文化建设活动效果好,能广泛应用于全校公寓并进行推广的一次加10分。
(七)在公寓内查处经商、招工、发放宣传广告或在公寓内饮酒、赌博、打架、使用违章用电器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经上报核实,一次加3分。
(八)在公寓服务中心兼任其他职务的,当月量化考核加5分。因负责其他工作被临时指派为工作负责人的,当月量化考核加5分。
第十九条 生活老师量化减分项
(一)学生晚归,生活老师未登记或登记错误,一次扣3分。
(二)学生夜不归宿,生活老师未登记或登记错误的,一次扣5分。
(三)发现电动车、自行车在楼道或宿舍内摆放的,每辆扣5分;发现在公寓内对电动车、电瓶充电或飞线充电的,每辆扣10分。
(四)宣传板内容未及时更新,一次扣3分。
(五)生活老师负责本公寓楼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学生出现不在岗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一次扣5分。
(六)发现一起异性学生进入公寓内的(包括生活老师值班室),一次扣5分,每月2次以上(含2次)的,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
(七)发现在正常上班期间有串岗、脱岗现象,一次扣5分,每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
(八)工作期间发现衣着不整,或着睡衣、拖鞋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着装,一次扣5分,每月2次以上(含2次)者,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
(九)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不得在值班室内吸烟、组织聚餐、饮酒等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生活老师应当按时参加公寓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未提前请假的,迟到一次扣1分,未到一次扣2分。
(十一)因随同维修或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而无学生干部值班或未放置提醒牌的,一次扣3分,每月2次以上(含2次)者,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
(十二)按照人事处请假制度请假,事假一天扣4分。
(十三)填写材料不认真,未能按时上交材料或上交材料有错误的,一次扣3分。
(十四)收受学生礼品的一经查实一次扣10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十五)所在公寓楼发生突发情况,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10分并取消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十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楼门及走廊灯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进行部门内通报批评。每月2次以上(含2次)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十七)学校发放的公共物品按规定放置、保管,丢失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由本人负责维修、补全。
(十八)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工作期间私自外出者,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按照缺勤两天处理并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的予以辞退。
(十九)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一经查实,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月奖金评选资格。经谈话仍不更改者,予以辞退。
(二十)生活老师应当关爱每一位学生,不得出现恐吓、侮辱、打骂或不尊重学生等有损于师德师风的行为,一经核实,予以辞退。
(二十一)生活老师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好公寓楼内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日常工作开展不积极,存在推诿扯皮等情况者,一经发现,扣除个人量化5分,在部门内通报。经谈话后仍不改正者,予以辞退。
(二十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或被学校通报批评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经谈话后仍不改正者,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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